【法规标题】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
【发文字号】
【发布部门】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组织
【颁布日期】2001-8-3
【生效日期】2001-8-3
【时效性】有效
【唯一标志】18221
【主题词】心理咨询师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的有关规定,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,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提供科学、规范的依据,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委托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组织有关专家,制定了《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》(以下简称《标准》)。
一、本《标准》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,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、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,对职业的活动范围、工作内容、技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作了明确规定。
二、本《标准》的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。既保证了《标准》体例的规范化,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、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特点,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,符合培训、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。
三、本《标准》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三个等级,包括职业概况、基本要求、工作要求和比重表等四个方面的内容。
四、本《标准》是在各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。参加编写的人员有:郭念锋、张建新、姜长青。参加审定的主要人员有:陈蕾、李克、许又新、张伯源、刘福源、胡顺之、李鸣杲、皇甫恩、黄铎香、马建青、何缨 、陈学儒、马欣良,在此一并致谢。
五、本《标准》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。自2001年8月3日起试行。